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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创投学院实践课堂 | 中伦律所徐林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尽调要点

8月14日上午,

青岛创投学院实践课堂第四期开课咯!

由中伦律所徐林晖担任导师

分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尽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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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概述


1监管机构:


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自律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4/24;

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8/21;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2/7;

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2015-2018;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2/1;

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2016/2/5;

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6/2/5;

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

中基协: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2020/2/28。


3登记流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点


1名称及经营范围:



1.工商登记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经营范围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属于中止办理情形。


2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


1.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

2.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3.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3业务情况:


1.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专业化经营,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其他类、资产配置类择一申请;

3.不得开展或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4.登记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股东及出资:


1.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严禁股权代持,应当以把货币财产出资;

2.出资能力证明:

①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

②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③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

3.实缴出资要求:

①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

②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5实际控制人:


1.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认定标准略有不同:

2.实际控制人是指:

①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①持股50%以上的;

②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③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⑤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6关联方:


1.中基协对“关联方”的认定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认定标准略有不同:

2.关联方,指与申请人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其中冲突业务企业包括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机构;

3.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均需出具)。


7员工与高管:


“人”是企业运营之根本,也是新设机构最需注意的部分。在配置/招聘人员时,需注意:

1.人数要求:

①最少5人(包括一般员工+高管),需签署劳动合同,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或者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协议+代缴记录);

②按照基金业协会系统要求,计算人数时不含兼职人员。

2.高管要求:

1.高管定义: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2.人数:最少2人,必须设置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全部高管均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兼职要求:

①普通员工:不得兼职

②高管员工:

(a)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b)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c)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d)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e)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4.专业要求:

①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②合规/风控负责人需要有合规、风控方面的经验;

③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④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⑤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8合规内控制度:


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披露制度;

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4.防范内幕交易;

5.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6.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7.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8.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9.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10.(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三、不予登记和中止登记情形


1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申请机构违反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进入措施的;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止登记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1、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2、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3、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4、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5、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6、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7、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8、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9、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10、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1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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